协会章程
厦门市停车产业协会 网址:http://xmpia.org/
厦门市停车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厦门市停车产业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Par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XP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厦门市停车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或外地企业的在厦分支机构,且从事与停车产业发展相关的停车管理、投资、设计、咨询、建设、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充电设备等相关商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职能;规范行业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间的联系;提升会员市场竞争力,提升停车管理服务水平;在停车行业建设、管理、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本市静态交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服务并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厦门市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凤凰山庄71号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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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协调与信息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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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制定停车产业和充电行业相关标准和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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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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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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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停车产业相关的会议和展览。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或外地企业的在厦分支机构,且从事与停车产业发展相关的停车管理、投资、设计、咨询、建设、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充电设备等相关商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会员的接纳和会员的退会及除名;
(六)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岁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团体、个人资助的捐赠;
(三)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0年8月 1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